【農機網 補貼動態】 為扎實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共同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明確了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區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等。
報廢補貼農機種類為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
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七個類別。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做出書面承諾(見附件8)。經注冊登記達到報廢條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提供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法提供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及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水稻插秧機及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按機具銘牌標明的生產日期計算)、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千瓦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千瓦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二是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故障發生率高、安全隱患大的農業機械;三是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狀況差且無法修復的農業機械;四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的具體報廢技術條件,按照《GB/T16877-2008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NY/T1875-2010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3530-2019鍘草機報廢技術條件》、《NYT3529-2019水稻插秧機報廢技術條件》、《NYT3532-2019機動脫粒機報廢技術條件》等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執行。
補貼標準方面,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資金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列支。其中: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按機型和類別確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標準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發布的補貼額確定;其他農業機械的報廢補貼額按照不高于同類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單臺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并適當考慮運輸成本確定報廢補貼標準(見附件1)。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操作程序上,按照報廢舊機-解體銷毀-注銷登記-兌現補貼的順序進行。同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個人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不多于3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不多于5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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